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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2)

时间:2014-08-28 17:05来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八条 年度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年度滚动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县(包括不设区的市、辖区、旗及农场、团场,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年度滚动计划。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级农发机构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职责,由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部门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开展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并对其编制的年度滚动计划进行备案和汇总。

第二章  编制

第九条 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四)相关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

(五)地区自然和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条 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具体布局、建设任务和内容

(四)项目安排类别和数量、涉及县(市)数量和名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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